第三十二章覆问
京西中营的死伤册,是在营门流血后的次日卯前誊清的。
昨日送入兵部的急报里,只写“原防军一人死,数人受伤”。到了死伤册上,那个人才重新有了姓名。
卢茂,三十五岁,京西中营左哨第二队军士。弘熙九年补入中营。籍在宛平,家中有母、妻、子三人。
死因一栏写的是:左肋受枪创,复遭踩踏,送医帐后未时身亡。
下面另列方成等六名原防伤者,又列监交军伤者两名。每个人的伤处、送医时辰与验伤医官都写得分明。
顾长恪从头看到末尾,在册后钤下自己的私记。
他昨日并不认识卢茂。
营门最乱的时候,他只看见一名军士倒在枪锋与人群之间,棉甲下渗出的血很快染透半边衣裳。后来担架从他身侧抬过去,那人面上盖了一块折起的军毯,露出一只沾着泥的手。
直到此刻,他才知道那只手的主人叫什么。
天色尚未完全亮,军司的传令官便到了。
来人带来两道文书。
第一道命顾长恪暂不主持中营守务,将刚刚接下的营门牌记、巡界凭牌与武库副钥移交军司指定之人。
第二道命他即刻前往军司,在指定值房候都察院覆问。覆问未结以前,不得离京。
传令官说得很客气。
“只是暂避而已。顾都尉原品、军籍与随身官印都不动。”
顾长恪道:“知道了。”
他解下腰间那枚接防牌记,连同案上的巡界凭牌一并交出。武库副钥原本装在一只窄木匣里,他又当着来人的面验过封条,才让随从捧过去。
营中各队已经开始晨点。
昨日新接下的哨牌依次传到队前,远处有人高声唱名。顾长恪走出值房时,几名本部军官下意识迎了上来。
他没有多作解释,只道:“照昨夜定下的守次点名。营门、武库与巡界都已经有人接手,不许因为换了主事便少一道验看。”
几人应是。
顾长恪翻身上马。
离开中营以前,他回头看了一眼。
营门外的拒马已经重新移回道路两侧。昨日铺在门洞里的细土被清扫过一遍,石缝中仍留着一点暗色。武库门上三方新钤的封记迎着晨风,边角微微起伏。
辰初,顾长恪到了军司。
议事的长案已经挪到正堂。案上依次摆着三营第一日《交防见录》、中营《接防见录》、军司《交防勘册》、前后两封急报、兵部监交军令、复交节次、营门口令簿与死伤册。
几名军司书吏正在誊写一份待问事目。
顾长恪在外间指定的位置坐下。
巳初,都察院监察御史与兵部职方司郎中一同抵达军司。
随行官员先验过御前的旨意及兵部的调卷令,又逐匣核对封记。所有文书清点无缺以后,都察院的人封住正堂侧门,只留前门供覆问传人出入。
监察御史当众宣明:
“奉旨自第一次停交起逐件覆问。军司须如数缴卷、依次传人,不得另行问供,不得预定结论。凡昨日在场之人,非经覆问官准许,不得彼此串问所答。”
军司正使道:“军司遵旨。”
问话从第一日的清册开始。
顾长恪候在外间,只能听见门内断断续续传出的声音。
先问三营为何同时停交。
再问许顺离列时有没有人应和,有没有人往另外两营传话。
随后问到第三日。
“方成为何倒地?”
“退营鼓何时停的?”
“第一名伤者中枪,在推进令以前,还是以后?”
“抓持枪杆的人,是向前夺械,还是抓住已经横到身前的枪杆?”
“武库封记何时验过?点收可有缺失?”
有些人答得快,有些人要被追问两三遍,才能把“约在辰初”说成“第二通退营鼓以后”,把“当时乱了”分成谁先倒下、哪一面盾先横过来、哪一道令先传到门外。
正堂内,书吏在长案上疾书,记录下覆问的结果:
第一日,三营因同一批退营清册中钱粮、恤给与退补诸项不能勾合,交防暂止。
中营军士许顺一人离列,声言欲入京陈索,当时无人应和。许顺随即被押,其余军士无人趋门,无人取械。
当日酉初,军司令三营原防军留营、接防军退驻,调册会勘。
第二日,军司急报封发。
第三日,监交军先控营门、武库与通京道路。原防退营、疑项分列与监交入营依同一鼓令开始。军士方成在门前被点回时跌倒,同队军士越列回护。有人抓住已经横到身前的枪杆,监交军中有人高呼“夺枪”。
第一名军士中枪以后,监交军都尉才下令接防军即刻推进。
接防军都尉顾长恪没有立即奉行,而是撤开西南拒马,先出伤者与已验军士。其间接防军仍守住通道逐人验牌。无人越界趋京,无人进入武库短巷。
门道清出以后,交防继续。
三营最终全部交接。营门、武库、巡界无失。
这些事与顾长恪昨日具呈中写的没有多少出入。
但覆问真正需要问的,是每一件事最后应当落在哪一行。
军司正使受问时,没有否认《交防勘册》中另记着“无人应和”“无人趋京”。他只坚持,急报所写的是可能生出的险,不是已经查清的案。
“京西三营距京不过数十里。”他说,“三营同日停交,中营又已有入京陈索之言。若军司只报眼前无人离营,等到消息相闻、军士成队出了营门,再请兵部处置,便已经迟了。”
监察御史问:“既然尚未见军心相结,为何急报写‘恐军心相结,渐有趋京之势’,却不把‘当时无人应和,三营未见往来相约’一并写入?”
“军司须让兵部先看见最重的风险。”军司正使道,
“清册待核是否也是停交缘由?”
“是。”
“三营原防军留营,是否奉军司回令?”
“是。”
“这两层为何也没有写入同一封急报?”
军司正使停了一下。
“急报不能把所有勘册逐句抄入。”
“清册疑项已经另案调核。急报所陈,是停交以后可能牵动京畿之事。”
这确有道理。
一封急报不能与整本勘册同样长。军司若把最险的可能压在数页细目之后,一旦真有军士出营,迟误之责仍会落回军司。
可是军司急报里的几句话,也确实使兵部看见了另一幅图景。
到第一日问毕时,都察院没有在卷上写“虚报”,只在军司急报旁添了一行小字:
所虑有据,所报未尽。
兵部郎中又将京兆府与西城兵马司的两份关报放到旁边。争籴、闭门、军属聚集与道路拥塞都属实;兵马司所报也明载,截至午正,未见军士成队趋城。
三报没有一份虚假。可是兵部节略从每一报中各取了最险的一层,合在一处,便成了另一幅图景。
次日巳正,都察院东偏院的两名值吏带来一只黑漆封匣。
封匣里装的是京西三营交防营务急报所附的那封附陈的具者姓名封。
附陈正文已依御旨并入覆问卷,但只有收号。姓名封则始终锁在这只名匣里。
如今覆问须再次核明附陈者是否确实在场、亲见范围到何处,监察御史遂依试例启名。
被告知因由后,军司正使、副使与书吏都被请出正堂。
堂内只留下都察院两人、兵部会同官与一名掌封值吏。
值吏先将正文收号、地方发号与姓名封上的暗记逐一核对。三号相合以后,他用小刀挑开封口,将里面一张窄纸展开。
纸上写着:
京畿驻军都尉顾长恪。
下面钤着与官凭相合的私记。
启名的时辰、缘由与在场官员被逐项记入名封簿。原本已经合上的小封没有丢弃,又用一张新纸包起,压上都察院官印。
依例,军司不得知悉姓名。
可掌封值吏亲自走到外间传唤顾长恪时,廊下的几名军司官吏同时抬起了头。
军司正使脸色尤为阴郁。
制度能够规定谁不许坐在堂内看那张窄纸,却不能让一条长廊上的人都看不见谁被带了进去。
顾长恪走进正堂。
案上那封附陈已经摊开,正文末页的收号旁,多放了一张启名验看凭据。
监察御史问:“这封附陈,是你所具?”
“是。”
“接防第一日也是你另具署名《接防见录》?”
“是。”
“《接防见录》记的是卑职在中营所见。军司召问时,卑职也曾请将清册待核、无人应和、无人趋营近械等情一并写入急报。军司没有采纳,只命另入《交防勘册》。”
“所以你具附陈,是要推翻军司急报?”
“不是。”顾长恪道,“军司担心三营后来相结,有军司的职责。卑职只是不愿兵部看见那封急报时,以为三营当时已经因饷拒不退营。”
兵部郎中翻到附陈结语。
“你写,‘风险可以预防,未见之势,不宜先作已成之势上报’。”
“是。”
“若这封纸在兵部请调预备军以前送到御前,你以为朝廷便不会增兵?”
顾长恪沉默片刻。
“卑职不知道。”
“卑职只能证明第一日未见三营相结。调不调兵,是兵部与御前要断的事。”
正堂里静了片刻。
监察御史将附陈放回案上,又取过顾长恪昨日所具的缓令结状。
“第三日,监交副将命你即时推进。你为何不奉令?”
“营门已经堵死。原防前队、监交军与伤者都挤在门洞内。本部若从西南再进,最后一条退路便会被封住。”
“当时已有军士抓持枪杆,也有人向营内退。你如何断定他们不会趁你开路冲营、近械?”
“不能断定。”
兵部郎中抬起眼。
顾长恪道:“所以卑职没有撤走接防军,也没有放人自行散出。西南道路仍由本部把守,出门者逐一验牌。抓枪者另押,武库仍由监交军封住。卑职缓的是推进先后,不是接营之令。”
“可监交军都尉所虑,是原防军已经越列、抓械、回退。若他们真向武库冲去,你这一缓,便可能误事。”
“是。”
“既知道可能误事,为何还敢缓?”
“因为再向前压,门道一定会尽闭。至于原防军会不会冲往武库,当时尚未发生。”
顾长恪顿了一下。
“卑职只能先处置已经看见的事。”
兵部郎中没有再问。
顾长恪退出正堂时,军司正使正从廊下经过。
两人照面,正使脚步没有停,只向他略一点头。顾长恪也依礼还了一礼。
他没有问那封附陈是不是顾长恪写的。
也已经不必再问。
当日下午,军司提交了第一份拟责。
军司在自己的复交节次后写:
事起仓促,预筹未周。
在监交军都尉名下写:
临场号令未尽周密。
在原防主官名下写:
约束队伍不严。
到了顾长恪名下,则是:
擅违上令,抗命误军。
监察御史将四行字从头读过。
“军司所拟,前三项都是失察、未周。接防军都尉却拟抗命。是否拟责过重?”
军司正使答道:“军司副使所定节次虽有不周,原意是按期完成交防;监交军都尉处置虽急,也是见原防军越列抓枪以后防其生变。只有顾长恪接到明确推进号令而未奉行。失于判断,与明知有令而不行,本来就不是一回事。”
“然他并未撤销接营,亦未放军士散出。且中营武库未失,交防亦未因此延误至次日。”
军司正使道:“但军中不能以结果无害,倒推违令无罪。若容将领事后说一句‘终究没有误事’,往后人人都可先违上令,再以结果自解。”
“无论如何,此人眼下不宜继续主持中营。”
监察御史眉头微皱,问:“只因擅违上令?”
“自然是只因擅违上令。”军司正使道。
军司正使退出正堂后,监察御史道:“依附陈试例,被陈衙门不得因所陈之事处分陈言者。”
兵部郎中看向案上的卷宗。
第一日清册疑项。
第二日军司急报与附陈。
第三日增兵复交、营门流血与顾长恪缓令。
“顾长恪附陈所记是第一日营情,缓令发生在第三日。时辰不同,所为不同,军法名目也不同。试例禁的是因所陈之事处分陈言者,不能说具过附陈的人往后便不受军令。”
“军法定责,确须分开问。”监察御史道,“但不同罪名,不等于便与附陈无关。是否借另一罪名处分陈言者,不能只由被陈衙门自己说全不相干。”
兵部郎中思索片刻,将顾长恪的具呈、监交副将口令簿与死伤时刻重新并在一处。
“推进令未被执行,其后虽有迟缓,却没有误营、失械、纵兵趋京之实。”他说,“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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